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8-29 09:18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井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规范钻井市场,保证成井质量,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井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水井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水井施工单位,是指拥有钻井机械设备和钻井技术力量、从事水井施工业务、按照法定程序注册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负责全省水井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并监督管理进入本省境内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水井施工单位。
第四条 对全省水井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评估、认定行业管理制度。根据水井施工单位的钻井设备、技术力量、水资源勘察能力、实际作业水平等综合实力,设置三个资质等级,即: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水井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级水井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3、拥有承担深度大于400m水井的钻机及配套的泥浆泵、洗井、事故处理等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性能良好。
4、有从事水井施工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2人以上,并至少有1人熟悉水文地质业务;有10年以上钻井工龄的技师5人以上。
5、拥有物探找水仪器设备及操作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物探设备探测地下水含水层埋藏深度,确定合理的开采深度,并能估算出水井出水量。
6、具有承担水井钻机、洗井设备等的维修技术力量和相应设备。
7、有上述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
8、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二级水井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拥有承担深度400m以内水井的钻机及配套的泥浆泵、洗井、事故处理等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性能良好。
4、有从事水井施工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1人以上,有10年以上钻井工龄的技师3人以上。
5、具有承担水井钻机、洗井设备等的维修技术力量和相应设备。
6、有上述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
7、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三级水井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3、拥有承担深度小于200m水井的钻机及配套的洗井、事故处理等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性能良好。
4、有熟练的钻井技师1人以上,有5年以上钻井工龄的工人3人以上。
5、具有承担水井钻机、洗井设备等设施的维修技术力量和相应设备。
6、有上述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
7、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水井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地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中有关钻井、洗井、物探等机械设备仪器证明材料。
(四)《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中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应提供相应聘用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内水井施工业务合同书及工程验收证明。
(六)水井施工单位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管理文件。
(七)其他能够证明本单位实力的文件、证件材料。
以上材料除《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外,应统一用A4纸印制装订成册,作为申请表的附件报送。
第七条 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水井施工单位,向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对水井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书面意见。
(三)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组织评估组对水井施工单位的综合技术能力进行现场考核、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理事会综合研究评估意见,颁发《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水井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申请取得《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井施工业务。
第九条 《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审验一次,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查、评估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验合格后,换发新的《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证书审验时,水井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审验表》(一式五份)。
(二)第六条(二)至(七)款要求的材料;
(三)近两年钻井业务工作总结。
第十条 外省水井施工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揽水井钻井施工业务的,应到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申请办理《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临时证),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钻井施工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停工,限期补办《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水井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两个月仍未办理审验、换证手续的。
(二)因水井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守信用,给打井出资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出租、借用或转借《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发证单位没收其《河南省钻井队伍技术等级证书》,两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等级证书;伪造、涂改的《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审验表》、《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均由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分正本与副本,由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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